2008年7月7日星期一

不让座罚款50元

行政乱作为的怪胎——“不让座罚款”、拒载
『河南商报』报道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,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,有可能会被“拒绝乘坐”,并收到50元罚单哦。这是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(草案)》的一项规定,7月3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,接受了审议。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。
公交车票,是没有座号的,只要凭票就可乘车,这已是一种合同约定。这个合同约定包括两层含义:一是凭票乘车,二是不存在上车必有座位的约定。公众对于这一合同约定,在执行中也已相互约定成俗,先上者有座,后上车者无座,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要讲先来后到。
把凭票乘车的合同约定厘清了,公交方若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者,采取“拒绝乘坐”的做法,则违背了凭票乘车的合同约定,纯属“道德绑架”。至于50元罚款,那则是极为荒唐的“道德勒索”。
让座问题之所以存在,其根本原因是城市公交车数量少、车上的座位不够,不能满足所有乘客“人人有其座”的需要。换言之,是公共交通部门和政府的服务不力以及工作滞后,才造成了公交车乘坐中诸多乱象的发生。显然,在这个问题上,广大乘客其实都是“受害者”,公共交通部门和政府才是真正的过错方。现在,有过错的一方不去反省自己、痛下决心改进工作,反倒将责任完全推给了乘客,还理直气壮地搞出个“不让座罚款”的新花样来。拿自己的错误惩罚别人,他们凭什么这么牛?谁给他们的权力?
政府部门工作不力不该让公众当“替罪羊”。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,是一种道德要求,应采用教育、倡导等方式来改善,对于违背这一社会公德者,也只能在道德层面予以指责,而不该动辄就拿“行政大棒”来吓唬人,不应通过“拒绝乘坐”的手段,侵犯乘车人凭票乘车的权力,更不应动用罚款手段无端侵害乘车人的利益。道德归道德,法律归法律,两者不能混淆。这样做尽管可能收一时之效,可既未解决公共服务先天不足的问题,也未最终解决部分乘客缺乏爱心和公德的问题,治标不治本,有什么用呢?为公民提供安全、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,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。与其千方百计来强制乘客让座,倒不如多买几部车、多对公交人员进行几次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培训,或者是干脆换个公交部门的负责人试试。
退一步说,这种荒唐规定通过公权强行出台,在实践中不具备任何操作性,根本就行不通。车长让人让座,一车人谁该让,这个“鸳鸯谱”哪个车长有本事点?碰上“钉子户”,就是不让,就是不接受“拒绝乘车”的处罚,相互僵持,不能发车,如此耽误乘客的时间谁负责?罚款是交通执法部门的事,正如有车长所说,难道我们要暂时扣留该乘客?
郑州市的人大常委们,还是让这个行政乱作为的怪胎死于腹中吧!不然,在全世界都会贻笑大方的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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